2004年11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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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中外合资(合作)职业介绍机构如何审批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程序:
    1.申请者应依法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提出申请,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。
    2.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转来的申请文件后,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。符合条件的,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;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。
    3.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接到省劳动保障厅IJKL1同意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,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予以批准的,发给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;不予批准的,通知申请者。
    4.获得批准的申请者,自接到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,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,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,到省劳动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。